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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RUSSIA

投资指南

中俄双重征税法律案例:争议类型与处理思路

中俄之间的双重征税争议,绝大多数不是发生在中国的申报环节,而是发生在俄罗斯的扣缴环节:俄罗斯付款方按国内税法代扣代缴,收款方事后主张协定优惠。最常见的四类事实类型是预提税税率适用、常设机构认定、转让定价调整和受益所有人核查,解决路径则依次是提供居民身份证明、行政救济、法院诉讼和两国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程序。

争议为什么集中在俄罗斯一端

中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作用是划分征税权并限制来源国的税率,但协定本身不自动执行。俄罗斯的征税方式以支付环节代扣代缴为主,付款方在付款时就必须确定按哪个税率扣税。此刻收款方往往还没准备好证明文件,于是先按俄罗斯国内法扣缴,事后再申请退还或调整,争议由此产生。

俄罗斯国内的公司利润税标准税率为25%,在特殊税收制度下可以是0-5%(俄罗斯联邦税务局,2025);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2%,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俄罗斯联邦税务局,2026)。协定限制税率与这些国内税率之间的差额,就是每一笔争议的实际金额,因此金额越大的跨境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越容易进入税务稽查视野。

需要说明的是,协定对不同类型所得设定的限制税率并不相同,具体百分比必须查协定原文并经专业顾问确认,本节不作列举。

  • 预提税适用争议:付款方按国内税率扣缴,收款方主张协定限制税率
  • 常设机构争议:俄罗斯税务机关认为中国企业在俄构成常设机构,要求就归属利润纳税
  • 转让定价争议:关联交易价格被调整,导致在两个国家重复计税
  • 受益所有人争议:中间层公司被认定不享有协定待遇
  • 居民身份争议: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在两国同时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预提税:从扣缴到退还的完整顺序

协定优惠不会因为合同里写了一句“按协定执行”就自动生效。可操作的顺序是:先由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再把证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一并交给俄罗斯付款方或直接提交俄罗斯税务机关,由付款方按协定限制税率扣缴。若扣缴已经按国内税率完成,则转为事后的退还申请程序。

退还申请被驳回是常见的分岔点。此时可以走俄罗斯国内的行政救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再进入仲裁法院诉讼;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启动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相互协商程序。两条路径的顺序、期限和相互关系必须以现行法律和协定文本为准,由当地顾问判断。

实务中失败的原因往往不是法律理解错误,而是证据链断裂:合同主体与收款主体不一致、证明文件的年度与付款年度不匹配、付款经由第三国账户导致资金来源无法说明。

作为背景,俄罗斯对外结算中已有很大比例使用卢布和友好国家货币(俄罗斯央行,2025),但这只说明支付渠道的变化,不改变扣缴义务和证明要求。

  • 第一步: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确认其适用年度覆盖付款期间
  • 第二步:准备合同、发票、交付凭证和收款主体一致性说明
  • 第三步:向付款方或税务机关提交,争取按协定税率扣缴
  • 第四步:若已按国内税率扣缴,提交退还申请并在被拒后启动救济
  • 第五步:评估是否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条件

常设机构与服务费:稽查最容易升级的两类

工程、安装、监理和长期现场服务是常设机构争议的集中区。判断的核心是时间门槛和活动性质,门槛天数以协定条文和俄罗斯国内法为准,不能凭经验套用。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承接项目时,如果人员轮换、分包安排或现场管理记录不完整,税务机关很容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另一类是跨境服务费。俄罗斯税务机关近年来对向境外支付的管理费、咨询费、软件许可费关注度较高,会追问服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在俄罗斯境内产生效用、定价是否合理。企业如果只有一份框架合同和一张发票,几乎没有抗辩空间。

一旦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后果不是补一笔税那么简单,而是需要在俄罗斯完成税务登记、就归属利润申报纳税,并可能牵动此前年度的扣缴处理。

  • 保留人员进出境记录、现场工时表、项目日志,用于时间门槛抗辩
  • 分包合同与主合同的服务范围要能相互印证
  • 跨境服务费应有可交付成果、验收记录和定价依据
  • 关联交易文档建议提前准备,而不是等稽查通知后再补

受益所有人核查:中间层架构的真实考验

很多中国投资者习惯通过第三地或香港公司持股俄罗斯资产,认为这样可以更便利地适用协定。实际操作中,这类结构会直接触发俄罗斯税务机关的受益所有人审查,审查的对象不是注册地,而是这家公司是否真正拥有并控制所得。

审查通常围绕几个事实展开:是否有足够的人员和办公场所、是否有实质决策、是否承担与所得相匹配的风险、资金是否在收到后短期内几乎全额转出、是否对所得拥有处分权。任何一项出现明显缺失,都可能被认定为导管安排。

被否定协定待遇的后果是按俄罗斯国内税率补缴预提税并计收滞纳金,补缴义务通常落在扣缴义务人身上,但商业后果会通过合同条款回到收款方。因此架构设计阶段就应当把这一风险计入成本,而不是事后补救。

  • 避免以税务待遇为唯一目的搭建多层架构
  • 保留董事会决议、资金使用记录和再投资证据
  • 中间层公司应有与所得规模相称的实质
  • 在合同中明确税务补缴和滞纳金由谁承担

相互协商程序:能解决什么,不能解决什么

相互协商程序是协定赋予纳税人的救济渠道,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不符合协定的征税结果。中国一侧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俄罗斯一侧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它不是仲裁,主管当局的义务是尽力协商,而不是必须给出对纳税人有利的结论。

启动前需要确认几件事:是否符合协定规定的申请主体和身份条件、申请期限从哪个时点起算、是否已经或必须先用尽国内救济、材料使用何种语言。这些细节在中俄协定和两国国内程序规定中都有明确要求,必须以现行文本为准。

时间成本要有心理准备。跨境信息交换、国内法审查和双边沟通会持续较长时间,期间在俄罗斯的补缴或执行程序未必自动中止。因此策略上通常是国内救济与相互协商并行评估,而不是二选一。

  • 申请材料通常需要完整的事实说明、往来文书和已缴税证明
  • 国内救济与相互协商的关系需逐案判断
  • 协定是否包含仲裁条款须以协定文本为准,不要预设
  • 保持同一套事实口径,避免在国内和双边程序中说法不一致

中国投资者的合规边界

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者而言,一个积极的差异是:中国不属于俄罗斯认定的不友好国家,来自友好国家的投资在俄罗斯外资来源中已占主要份额(UNCTAD 经《消息报》引述,2025)。这意味着在审批和账户安排上通常不适用针对不友好国家的特殊机制。

但“不属于该范畴”不等于没有门槛。银行的反洗钱和合规审查、外汇与支付路径审查、特定行业的准入审批依然适用,涉及战略行业的投资仍需依据57-FZ获得政府批准。税务争议常常与银行合规问题同时出现,因为付款被卡住往往是合规审查的结果,而不是税务机关的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以减少或规避在俄纳税义务为目的的安排都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投资者的目标应当是把协定待遇正当、完整地主张出来,而不是绕过扣缴机制。

  • 中国投资者通常不适用不友好国家投资者的特殊账户与审批机制
  • 银行KYC和资金来源审查是独立于税法的另一道门槛
  • 战略行业投资需依据57-FZ获得批准
  • 税务文件与银行合规文件的口径要一致

争议发生前应当准备的凭证

双重征税争议的胜负,多半在付款之前就已经决定。中国企业在俄罗斯取得收入或设立实体时,如果同步建立了文件台账,事后无论是主张协定优惠、应对稽查还是启动双边程序,成本都会低得多。

以下清单可以作为内部自查的起点。具体文件的形式要求、公证认证要求和提交期限,会随规定变化,需要与当地税务顾问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确认其覆盖争议所属年度
  • 合同、补充协议、验收单、发票与银行流水形成闭环
  • 跨境服务费的定价依据和市场可比信息
  • 俄罗斯实体的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税凭证
  • 历次与税务机关的往来函件及提交记录
  • 内部税务风险备忘,记录架构的商业理由

FAQ

在中国已经缴过税,俄罗斯还会再扣一次吗?

有可能出现扣缴,但不必然是最终结果。俄罗斯付款方在付款时有法定的扣缴义务,如果当时没有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通常先按俄罗斯国内法扣缴,收款方之后可以依据协定申请退还或调整。最终能否消除双重征税,取决于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符合协定规定的条件。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谁出具,有效期多长?

通常由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适用年度、有效期和是否需要翻译或公证认证,取决于俄罗斯受理方的要求和当时的规定,且可能变化,建议在付款前与付款方及当地顾问确认具体要求,避免出现证明年度与付款年度不匹配的情况。

协定优惠被税务机关否定后,还有哪些救济渠道?

一般包括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在符合条件时启动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相互协商程序。这些渠道的适用顺序、期限和相互关系需按现行法律和协定文本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香港或第三地中间层公司被否定协定待遇时,通常还会牵涉受益所有人的举证问题。

通过香港或第三地公司持有俄罗斯资产,会更容易享受协定待遇吗?

不一定,而且可能相反。俄罗斯税务机关对中间层结构会进行受益所有人审查,关注人员、决策、风险和资金流向等实质因素。如果中间层缺乏经营实质,或者所得在收到后很快全额转出,协定待遇被否定的风险明显上升。架构的商业理由和实质应当先于税务考虑。

相互协商程序一般要多久,期间俄罗斯的追缴会暂停吗?

周期通常较长,涉及两国主管当局的信息交换和国内法审查。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不当然导致俄罗斯国内的补缴或执行程序中止,因此实践中往往需要同时评估国内救济手段。涉及时间安排的具体判断,应由熟悉两国程序的顾问逐案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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